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碧琼与被告张素枝、丁大红、第三人赵喜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琼,张素枝,丁大红,赵喜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04号原告:王碧琼,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素枝,女,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被告:丁大红(张素枝丈夫),男,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第三人:赵喜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于雪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琼与被告张素枝、丁大红、第三人赵喜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琼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原告王碧琼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经本院通知后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公告送达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屈震旦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