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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香其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香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高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维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传静,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魏佳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省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香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闫士勇,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香其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延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维涛,被上诉人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生、原审原告黑龙江香其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延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唐曲绵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李秀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天宁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