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四川省公安厅指定内江市公安机关管辖,同日内江市公安局指定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管辖,同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将被告人赵某移交四川警方,现羁押于内江市东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治纲,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翼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治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以伪造省直机关单位公章,以上级机关名义向辖区各市县区相关单位推销盗版书籍的方式骗取钱财。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通过电脑软件伪造河南省委组织部印章,制作《关于印发〈2015年促进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与村组织工作任务手册〉的通知》的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组织部、河南省宝丰县委组织部、河南省范县县委组织部要求征订书籍。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赵某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征订《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一书;2015年7月,被告人赵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四川省内部分地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要求其征订《县(乡)镇区人大换届选举手册》一书,但以上行为均未得逞。赵某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以伪造省直机关单位公章,以上级机关名义向辖区各市、县区相关单位推销盗版书籍。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通过电脑软件伪造河南省委组织部印章,制作《关于印发〈2015年促进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与村组织工作任务手册〉的通知》的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组织部、河南省宝丰县委组织部、河南省范县县委组织部要求征订书籍。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赵某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征订《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一书;2015年7月,被告人赵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四川省内部分地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要求其征订《县(乡)镇区人大换届选举手册》一书,但以上行为均未得逞。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印章“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系非盖印方式形成。2015年7月31日凌晨,郑州市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定州市明月豪苑2期20号楼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页、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核实情况、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了小章村委会的证明及杨某某的残疾证,证明赵某家庭经济困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赵某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也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喻 丽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人民陪审员 刘跃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