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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东利与张子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利,张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程东利。被执行人张子林。申请执行人程东利与被执行人张子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207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00元,利息5600.00元(计算至生效之日),诉讼费2550.00元,公告费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