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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母、刘小利、许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母,刘小利,许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刘小母,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告刘小利,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许小华,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母、刘小利、许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