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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加斌与纪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加斌,纪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20号申请执行人:鲁加斌,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纪新明,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鲁加斌与被执行人纪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新明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