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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杰与王海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杰,王海鹰,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耿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陈雪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耿杰申请执行王海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鹰、陈雪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