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杰与王海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杰,王海鹰,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耿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陈雪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耿杰申请执行王海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鹰、陈雪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