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小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曹正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海,曹正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小字第216号原告王文海。被告曹正立。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海诉被告曹正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海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正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正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海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伟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