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沈阳雅峰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雅峰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雅峰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系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雅峰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朝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