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业苗、陈昌霞、陈龙与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苗,陈昌霞,陈龙,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65-2号原告:陈业苗,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昌霞,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龙,男,200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陈业苗,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系原告陈龙父亲。被告: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负责人:韦纷,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苗、陈昌霞、陈龙与被告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以该组村民张正寿之名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业苗、陈昌霞、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庐江县柯坦镇小墩村烟西村民组(以张正寿之名)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查封原告陈业苗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鲍井新村36#1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