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臧传海、胡学梅与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传海,胡学梅,王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臧传海。申请执行人胡学梅。被执行人王兴光。申请执行人臧传海、胡学梅与被执行人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26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兴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臧传海、胡学梅借款9920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兴光已履行1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泉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