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臧传海、胡学梅与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传海,胡学梅,王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臧传海。申请执行人胡学梅。被执行人王兴光。申请执行人臧传海、胡学梅与被执行人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26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兴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臧传海、胡学梅借款9920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兴光已履行1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泉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