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喜诉被告高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喜,高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陈国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被告高清波,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原告陈国喜诉被告高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清波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汽车一台,由于被告没有现金,就为他出具了欠据一张,金额3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到期后,他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2014年5月27日欠据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他购车款30,000元,并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清波在原告陈国喜处购买汽车一台,并于2014年5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金额3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逾期后,被告未能给付该笔欠款,故原告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赊购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清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喜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