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永旭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254号罪犯张永旭。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临河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永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永旭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旭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