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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蒙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675号罪犯蒙纯,曾用名蒙晨,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象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来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2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鹿州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鹿狱减字第104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蒙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蒙纯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蒙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99.90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蒙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