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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郎浠言与被告大连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大连金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浠言,大连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大连金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436号原告郎浠言,住辽宁省本溪市。委托代理人于家德,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惠丽。被告大连金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浠言与被告大连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大连金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浠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未实际交纳)。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