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施美芳与上海辰宁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美芳,上海辰宁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施美芳,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辰宁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瞿国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施美芳诉被告上海辰宁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冰如独任审判。原告施美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系退休后进入被告公司拟另案向被告追索劳务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施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