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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方群英、楼冬仙等与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方群英。原告:楼冬仙。原告:金爱娟。原告:金莲华。原告:金婷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路宁、郑联明,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祖英。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甄财富,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玄耀,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金狮岭老绸厂。负责人:黄炳立。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诉被告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承担。审 判 长  楼天兰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