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方群英、楼冬仙等与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方群英。原告:楼冬仙。原告:金爱娟。原告:金莲华。原告:金婷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路宁、郑联明,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祖英。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甄财富,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玄耀,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金狮岭老绸厂。负责人:黄炳立。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诉被告朱祖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方群英、楼冬仙、金爱娟、金莲华、金婷婷承担。审 判 长 楼天兰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