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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蔓与刘孝刚,龚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蔓,刘孝刚,龚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1382号申请人王蔓,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刘孝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龚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王蔓与被申请人刘孝刚、龚越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刘孝刚、龚越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刘孝刚、龚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渝[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