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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XX波与潘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波,潘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潘小琼。XX波申请执行潘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波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潘小琼系多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目前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小琼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XX波发现被执行人潘小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汉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