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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朱士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朱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月芳,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士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自称太保苏州公司)与朱士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2012年7月17日,朱士刚为经营者的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铁桶复制厂的职员杨生华违章电焊,导致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铁桶复制厂承租的��家港市林达外加剂厂的厂房发生火灾并产生相应的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给付张家港市林达外加剂厂保险理赔款100800元并依法行使追偿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朱士刚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95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5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01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三、如朱士刚未能按期全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仍可按照全额火灾理赔款100800元、利息损失(以10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1元,扣除朱士刚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立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朱士刚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太保苏州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邮局退回。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士刚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00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