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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岁彦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岁彦,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944号申请人陈岁彦,女。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宏刚,该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陈岁彦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6424.23元,执行费50元,合计6474.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