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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英德品无界茶业有限公司与李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品无界茶业有限公司,李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19号原告:英德品无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邱伟良。委托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勇,男,成年人,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中天贸易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英德品无界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中天贸易商行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李明勇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中天贸易商行的实际经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本案中应列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中天贸易商行为被告,现原告错列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本院应予以驳回其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德品无界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61.87元,由本院予以清退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