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李录、鞠增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李录,鞠增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李录,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鞠增高,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告李录、鞠增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收取50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