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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4号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怀。被告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负责人孟祥友。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濮阳市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