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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李琴与闫春英、息县翰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琴,闫春英,息县翰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1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琴,女,1981年3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志豪,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春英,女,1960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灿华,河南息州律师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息县翰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明,公司经理。上诉人李琴与被上诉人闫春英息县翰祥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志豪,被上诉人闫春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息县翰祥置业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世财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