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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祥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庆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祥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翔浩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都辰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好胜地物资有限公司,福建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敏,邵惠华,叶毅,王剑彬,周肖潇,夏晓东,彭进兴,佘赛梅,彭陈相,李陈梅,繆锦光,吴金莲,彭陈灿,陈丽萍,李忠贵,彭仙梅,李妙盛,陈香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0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负责人郑明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庆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邵惠华。被执行人福州祥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叶毅。被执行人福州翔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周肖潇。被执行人福建都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袁敏。被执行人福州好胜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夏晓东。被执行人福建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彭进兴。被执行人袁敏,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邵惠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叶毅,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剑彬,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叶毅之妻被执行人周肖潇��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夏晓东,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进兴,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佘赛梅,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彭进兴之妻。被执行人彭陈相,男,汉族,1959年4月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陈梅,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彭陈相之妻。被执行人繆锦光,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金莲,女,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系被执行人繆锦光之妻。被执行人彭陈灿,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县。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系被执行人彭陈灿之妻。被执行人李忠贵,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仙梅,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妙盛,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香柳,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李妙盛之妻。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好胜地物资有限公司、福州祥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庆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都辰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翔浩钢铁有限公司、福建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敏、邵惠华、叶毅、王剑彬、周肖潇、夏晓东、彭进兴、佘赛梅、彭陈相、李陈梅、繆锦光、吴金莲、彭陈灿、陈丽萍、李忠贵、彭仙梅、李妙盛、陈香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银行、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现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法院终结本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