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莫吉与奉节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里峡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莫吉,奉节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里峡煤矿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93号原告王莫吉,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谭云,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奉节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里峡煤矿(以下简称三里峡煤矿),住所地奉节县五马镇三峡村10组,组织机构代码证08305693-0。负责人张军成,三里峡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莫吉与被告三里峡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莫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莫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莫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莫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莫吉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剑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