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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2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夏仁芳与方爱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仁芳,方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2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仁芳被执行人方爱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001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爱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爱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爱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爱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1的存款人民币6267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