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玉山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玉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292号罪犯姜玉山。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临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玉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姜玉山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玉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姜玉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玉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