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盛东与郭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盛东,郭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盛东。委托代理人:康高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良。上诉人曹盛东因与被上诉人郭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盛东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盛东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盛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曹盛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昫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