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常恩成与王秋院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恩成,王秋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683号原告常恩成,男,汉族,1997年12月15日,住平顶山市叶县。被告王秋院,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恩成诉被告王秋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恩成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恩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