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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官大成与杜飞、钱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大成,杜飞,钱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官大成。被执行人杜飞。被执行人钱傲梅(杜飞之妻)。本院在执行官大成与杜飞、钱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飞、钱傲梅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鹏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