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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朝勇诉被告刘兴志、王华、郭志均、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勇,刘兴志,王华,郭志均,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刘朝勇。委托代理人刘朝祥,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志。被告王华。被告郭志均。被告张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勇诉被告刘兴志、王华、郭志均、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勇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勇撤回对被告刘兴志、王华、郭志均、张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于征收。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若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