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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海朦与师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朦,师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4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朦。被执行人师江红。申请执行人王海朦与被执行人师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师江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朦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江红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师江红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正街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海朦(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现该局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在该局办理权属登记证书,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4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