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政伟与赵沙沙、冯香兰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政伟,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朱政伟,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淇县庙口镇马圪当村。被执行人赵沙沙,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淇县庙口镇形盆村。被执行人冯香兰,地址同上,系赵沙沙之母。被执行人赵运生,××,地址同上,系赵沙沙之父。本院在执行朱政伟申请执行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沙沙、冯香兰、赵运生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金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