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谭跃武与谭清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跃武,谭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谭跃武,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清忠,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跃武与被执行人谭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谭跃武水泥款1719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