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5440号原告李文才,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桂珍,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以虎,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文才与被告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才与被告宏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珍及委托代理人许冰、李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2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建立业务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进钢材及板材、半成品。2015年元月16日,被告在场进钢材约26吨,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到2月1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后经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现金7468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宏旺公司答辩称:原告证据经被告辨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15年2月16日的欠条表示认可,对原告所提交的2015年3月28日的证据不认可,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现在无能力还款,如确实需要原告欠款,愿意用其货物抵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告主要经营钢材业务,自2009年与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主要是深加工过的厚板。原告称订货方式为杨某某、王桂珍给原告或其弟弟李某某(合伙人)打电话。2015年2月16日经过对账,自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的约20次业务被告共欠原告货款约67000元,杨某某给原告书写70000元的欠条(其中多余的3000元原告称系补助损失款,被告称杨某某说按利息计算)。2015年6月1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支付现金74861元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杨某某书写的欠条一张,被告无异议;原告另提交收据一张,被告不认可。本院庭后调查原告李文才,其称:庭审时主张的2015年3月28日的欠款4761元及运费不再主张,只主张2015年2月16日杨某某出具的七万元欠款的债权。本院庭后调查李某某,其称:我与李文才确系合伙经营,但我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同时对该笔债权不主张实体权利,同意该案由李文才全权处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业务往来,杨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因被告对该欠条无异议,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在答辩状以及庭审质证时均对原告所提交的、由杨某某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应视为其对杨某某出具欠条行为的追认,相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关于欠款的数额,原告与被告对多次欠款后的数额陈述基本一致,均为67000元,且杨某某所出具的欠条中包含有3000元的补助款,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对被告不能及时偿还原告欠款时对原告的补偿,审理中被告对其欠款70000元无异议,本院对该欠款数额予以认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0元,符合双方对欠款数额的约定,同时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欠款利息,因被告在欠条出具后的较长时间内没有偿还欠款,事实上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审理中原告对被告不予认可的欠款不再主张,属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李某某在本院调查时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同时亦不主张实体权利,因此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文才货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提前支付的,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122元,由被告夏津县宏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