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剑峰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峰,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王剑峰,男,5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于学彬,该公司党委工作科科长兼法律顾问。被告: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负责人:陈丽国,系矿长。委托人代理人:于学彬,该公司党委工作科科长兼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峰诉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剑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盛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