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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文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635号罪犯李文宇,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江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鹿州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鹿狱减字第10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文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12.4分;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文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