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佳,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涛在中国民生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存款15000元;���候冻结185000元。于同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涛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存款19200元,并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86032.5元,因余额不足,已冻结70.61元,未冻结285961.89元。同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涛在中国民生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存款15000元予以扣划。同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刘涛名下两辆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同年12月10日,依法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琳 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