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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振原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原,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潘振原。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振原与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振原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46772.33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振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振原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46772.33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潘振原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