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淦作正、徐凤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淦作正,徐凤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实习律师。被告:淦作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民身份号码×××4933。被告:徐凤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民身份号码×××492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淦作正、徐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为1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娜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