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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枝柱与武平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柱,武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枝柱,男。被执行人武平兴,女。申请执行人李枝柱与被执行人武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武平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枝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平兴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