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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玉强与卞兆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强,卞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74-1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强。被执行人卞兆喜。本院在执行韩玉强与卞兆喜借款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