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随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