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随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