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段志仙、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志仙,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段志仙。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秀仁,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段志仙与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韦剑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段志仙与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因劳务报酬纠纷,于2015年12月16日经丽水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段志仙劳务报酬壹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5855元)。二、双方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