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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连月与杨政辉、王杨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月,杨政辉,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月,证件号码130222196308154934。被执行人杨政辉。被执行人王杨。孙连月申请执行杨政辉、王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连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0)丰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