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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乔新国与王秀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国,王秀起,何世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346号原告乔新国。委托代理人张洪义,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起。委托代理人安云秋,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世勋。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国与被告王秀起、第三人何世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希望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乔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由原告乔新国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退还被告王秀起。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