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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加法与谢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加法,谢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法,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九都镇。被执行人谢清波,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加法与被执行人谢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加法因被执行人谢清波未履行偿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谢清波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谢清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加法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