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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瞬泰广场法定代表人:杨兰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召旭,男,汉族,48岁,四川广园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万化村。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578元。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