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瞬泰广场法定代表人:杨兰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召旭,男,汉族,48岁,四川广园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万化村。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故城县宝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咸阳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578元。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瑞 来源: